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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之二

發布日期:2024-05-11 作者: 點擊:
作者: 重慶市紀委監委法規室 重慶市雲陽縣紀委監委

李某某,中共黨員,某市某國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主要承攬該市村莊自來水供水工程項目。

2024年1月,李某某邀請市水利局工作人員劉某某來公司調研。

調研結束後,李某某拟送給劉某某2000元咨詢費,劉某某予以拒絕,并告知該行為不符合規定。

随後,李某某召開公司領導班子專題會議,作出自我檢讨并共同學習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解讀

圖中案例,李某某邀請劉某某前來調研指導工作,并拟在調研後變相以咨詢費名義給予其好處,被其拒絕。實踐中,若有黨員幹部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行變相送禮、收禮之實,應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産品等财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本條是關于違規送禮、變相送禮行為及其适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沒有“送”就沒有“收”,之所以向從事公務人員送禮,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圖,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報也可能是為滿足日後某種需求,即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将違規送禮行為納入《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調整範圍,旨在斬斷“圍獵”與甘于被“圍獵”利益鍊條,從源頭上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當前“四風”問題不斷變異,此次修訂《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監督執紀實踐中發現的違規送禮新情況、新問題,新增“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行為,旨在靶向施治,與時俱進糾“四風”。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違規送禮的行為,系2015年修訂時新增内容。送禮的對象包括3類:一是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從事公務人員的親屬,如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等;三是其他特定關系人。“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主要是指明顯超出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禮節性的有來有往。贈送的“财物”包括貨币、物品和财産性利益等。第二款規定的是變相送禮的行為,系2023年修訂新增内容。變相送禮表現形式隐蔽、多樣,本款列舉了目前較為突出的“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的情形,但變相送禮的形式并不限于此。在監督執紀過程中,要緊盯變相送禮新動向,透過表象看本質,精準界定正常往來活動與變相送禮,嚴肅查處以各種名義變相送禮的行為,持續糾治送禮之風,讓隐形變異無處遁形。

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3點:一是違規送禮、變相送禮行為不以謀取利益為必要條件,即不管送禮方當時是否有希望受禮方謀取利益的目的,隻要實施了違規或者變相送禮行為,就有可能構成違紀。如果有請托事項,進行權錢交易,涉嫌行賄的,則應當按照紀法銜接條款處理。二是注意本條第一款與第二款構成要件的區别。适用本條第一款時需要與正常禮尚往來相區分,隻有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才可能構成本款違紀;本條第二款不以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為構成要件,隻要是以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均可能構成本款違紀。三是本條與第九十七條違規受禮條款相互呼應。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主要針對收受非管理服務對象财物行為,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包含非管理服務對象等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送禮行為,這兩種行為與公正執行公務關聯均不大,因此将這兩種行為的構成條件均明确為“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而非“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案例:山東省平度市紀委監委 漫畫:王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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