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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我院“中國民法總則的比較研究:法律行為制度”講座順利舉行

發布日期:2017-12-14 作者: 點擊:

 

2017年12月8日上午10-12點,期盼已久的法律碩士學院“中國民法總則的比較研究:法律行為制度”講座順利舉行。2017級法碩學生200餘人參加,階七教室座無虛席。意大利博洛尼亞大學比較私法教授、伟德betvictor体育官网訪問教授、博士生導師Marina Timoteo,伟德betvictor体育官网講師烏蘭出席本次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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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Marina Timoteo教授從德國民法典中的法律行為規則展開本次講座。教授細緻地講解了德國本土的具體的法律行為制度,并提到潘德克頓的概念起源,指出其在羅馬法中是從一般的普世規則中抽象出來的一種系統化的立法方式。此外,在民法法系内部,包括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對法律行為概念所持有的态度不盡相同,由此引發關于我國法律行為概念的一系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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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Marina Timoteo教授講述了薩維尼創立法律行為概念到溫德莎依德的發展最後到德國民法典制定的過程。她指出,德國理論界對于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意思表示的概念一直在混用,德國民法典講的瑕疵是意思表示的瑕疵而不是法律行為的瑕疵。教授介紹了自1900年以來,整個德國法學界關于法律行為的研究處于一種緩慢、甚至停滞的狀态,研究隻是在邊緣性領域進行細微的整合,大的突破少之又少。發展到近代,直至2011年左右,德國的法學理論界關于法律行為制度的發展才有了進一步的突破和創新。李恩教授的著作《法律行為論》的出台,猛烈地批判了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的混用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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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座引申到我國與德國的比較法研究視角中。主要比較我國與德國關于意思表示的不同論證視角問題,德國将意思表示作為一個導入工具,即意思表示引發了法律行為,是工具論的視角;我國則将意思表示作為法律行為的構成部分,是要素論的視角。區别在于在意思論下,意思表示瑕疵是法律行為的瑕疵,法律行為無效,意思表示不一定無效;而工具論下,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引發工具,法律行為一旦出現,意思表示的引入工具就與法律行為相分離,形成雙層六階段理論,意思表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發生與法律行為成立生效和效力發生,屬于兩個階層,六個階段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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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提問環節中,同學們十分積極,用中文、英語和意大利語三種語言輪番發問,Marina Timoteo教授均耐心地給予了解答。整場講座在同學們的濃厚興趣及熱情中順利結束。民法的博大精深極大調動同學們的學習熱情,烏蘭老師鼓勵同學以學長為榜樣,深入探究民法之奧秘,暢遊在民法的知識海洋裡,祝願有朝一日能加冕江平獎學金的榮耀王冠。

 

(編輯:李紫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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