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賓簡介:賴讷爾 · 舒爾茨(Reiner Schulze),德國明斯特大學教授,原法學院院長,歐洲私法研究中心主任。舒爾茨教授是德國乃至歐洲著名的歐洲私法學者,于2012-2013年擔任“歐洲法律教師協會(ELFA)主席”,是歐洲“Aquis私法研究學會"成員、《歐洲現行合同法規則》起草人之一,兼任著名的《歐洲私法雜志》編委。舒爾茨教授在歐洲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商業法等領域著述頗豐,享有很高的學術地位和聲譽。

2017年3月9日,由法律碩士學院主辦的專家講壇在端升樓307舉行,本次講壇的主題是“德國和歐洲民法中的格式合同導論”,由德國著名教授賴讷爾 · 舒爾茨主講,張彤教授主持,金晶博士擔任翻譯,于飛教授和烏蘭博士作為與談人出席。

賴讷爾 · 舒爾茨教授首先表示很高興能見到大家,表達了對法碩學生的殷切期望,随後教授通過日常購物中的例子引出了本次講壇的内容,闡明了格式條款的法律意義,指出不僅在消費者領域,而且在商事合同中格式條款也普遍使用,并日漸拓展到服務業、保險業、銀行業等領域。随着電子革命的發展,新形式的格式條款将取代傳統格式條款。

講壇主要分兩點進行:1.合同内容的司法控制基礎和适用範圍;2.在電子合同視野下所面臨的新挑戰和新任務。賴讷爾教授指出德國法雖然受歐盟法的影響,但仍然有自己的獨特之處,如在司法審查中不審查合同的主給付而是審查附随義務,在保護合同自由的同時适當兼顧保護結構性弱勢群體,此外,賴讷爾教授通過一個不合格汽車緻人損害的例子介紹了德國法的四步審查方式。

講壇結束,由于飛教授和烏蘭博士進行點評,兩位嘉賓對此次講壇都給予了高度評價。于飛教授指出舊法典與新現實之間存在巨大差距,要學習借鑒德國合同法的思想基礎,我國合同法在格式條款領域仍有許多不足需要完善;烏蘭博士在講壇内容的基礎上,援引了意大利、荷蘭等國的規定,說明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國家有着不同的解釋和标準。

最後提問環節,同學們踴躍發言,賴讷爾 · 舒爾茨教授對同學的問題進行詳細解答。通過此次講壇,同學們更深入地了解到合同格式條款的司法幹涉和規制的必要性,也感受到了中德法律思想間的差别,受益匪淺。
圖片:李朔
文字:高标